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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得税地区投⌒ 资优惠: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税收优惠、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
二、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三、基础产业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能源、交通行业,不受区域限█制,均减按15%的税率征Ψ 收企业所得税。
四、再投资退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〇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ξ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是,如果是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五、鼓励兴办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减半征收。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
六、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ζ 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上述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优惠待遇,或者◇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免征、减免的优惠待遇。
七、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预提所得税;
八、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